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  档规定

发布时间:2020-11-06作者:设置

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

第一章  总 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,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,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,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和中组部《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(院)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、全面、及时、规范的原则,重点收集反映干部个人经历、政治思想、品德作风、业务能力、学识水平、工作实绩等材料,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。

第三条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,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、规定。

第二章  收集归档范围

第四条 履历材料: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。

第五条 自传材料: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。

第六条 考察、考核、鉴定、审计材料:考察材料;在重大政治事件、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;定期考核材料,年度考核登记表,援藏、援疆、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;工作调动、转业等鉴定材料;后备干部登记表(提拔使用后归档);涉及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材料。

第七条 学历学位材料:高中毕业生登记表;中专毕业生登记表;普通高等教育、成人高等教育、自学考试、党校、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,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,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,专家推荐表;学生(学员、学籍)登记表,学习成绩表、毕业生登记表,授予学位的材料,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复印件,党校学历证明;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()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;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。

第八条培训材料: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(学习、进修)登记表、考核登记表、结业登记(鉴定)表等材料。

第九条 职业(任职)资格材料: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(任职)资格证书复印件;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。

第十条 评()专业技术职称(职务)材料: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、申()报表,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。

第十一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: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;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;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;创造发明、科研成果鉴定材料,著作、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。

第十二条 政审材料:上级批复、审查(复查、甄别)结论、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;本人对结论的意见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;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;各类政审表。

第十三条更改(认定)姓名、民族、籍贯、国籍、入党入团时间、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:个人申请、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、上级批复;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。

第十四条 党、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:

()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、入党申请书、转正申请书;整党工作、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,党员登记表,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、上级组织意见;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;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;退党、自行脱党材料;恢复组织生活(党籍)的有关审批材料;

()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;

()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。

第十五条表彰奖励材料: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、嘉奖、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(呈报)表、先进人物登记(推荐、审批)表、先进事迹材料;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。

第十六条涉纪涉法材料:处分决定,免予处分的意见,上级批复,核实(调查、复查)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,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、检查、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;解除(变更、撤销)处分的材料;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;法院刑事判决书、裁定书;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、限制人身自由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收缴非法财物、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。

第十七条 招录、聘用材料:录()用审批(备案)表;应征入伍登记表,招工审批表;取消录用、解聘材料。

第十八条 任免、调动、授衔、军人转业(复员)安置、退()休材料: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;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;干部调动审批材料;援藏、援疆、挂职锻炼登记(推荐)表;授予(晋升)()衔等级审批表;军人转业(复员)审批表;退()休审批表等材料。

第十九条辞职、辞退、罢免材料:自愿辞职、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、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,责令辞职的决定,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、复议决定;罢免材料。

第二十条工资、待遇材料: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、转正定级审批表,工资变动(套改)表、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,工资停发(恢复)通知单;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;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。

第二十一条 出国()材料:因公出国()审批表、备案表,在国()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;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等。

第二十二条 党代会,人代会,政协会议,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,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: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,委员简历;代表登记表等。

第二十三条 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:录用体检表,反映严重慢性病、身体残疾的体检表;工伤致残诊断书,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。

第二十四条 治丧材料:生平,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。  

第二十五条 其他材料:毕业生就业报到证(派遣证),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(调解书)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。

第三章  收集归档要求

第二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,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,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,按要求将材料送交组织部、人事处审核后,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移交档案馆归档。  

第二十七条 新进人员干部人事档案由人事处负责接收,自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,经人事处审核鉴定、齐全完整后,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档案馆归档。

 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,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,督促组织部、人事处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干部本人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,充实档案内容。

 第二十九条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。材料应对象明确、齐全完整、文字清楚、内容真实、填写规范、手续完备,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,有形成材料日期。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,须有组织盖章,规定要同本人见面,一般应有本人签字。

第三十条 组织部、人事处,对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材料,应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、补办手续。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,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。

第三十一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。证书、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,必须注明复制时间,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(人事)部门公章。

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(297毫米,宽210毫米)的公文用纸,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—25毫米装订边,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。

第四章  纪律和监督

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,严肃纪律、严格管理,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。

第三十四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,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,并遵守以下纪律:

()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、伪造档案材料。

()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、拖延归档。

()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。

()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。

()不准私自、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、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。

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,视其性质、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,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,或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其中,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、伪造档案材料的,要从严从重处理,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。


第五章  附  则

  第三十六条 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 第三十七条 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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